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8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875號 原   告 馬里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志銘 被   告 雲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威漢 一、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 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  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  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壹拾貳萬伍仟貳    佰肆拾叁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   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壹萬壹    仟陸佰捌拾柒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 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丁于真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