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86號
原 告 蘇子柔
被 告 黃天旺
訴訟
代理人 簡榮清
被 告 聯鋼運輸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文香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8萬4,25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,61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郭德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