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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8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893號 原   告 智彬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麗雪 被   告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3萬8,629 元 及其法定遲延利息,是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3萬8,629 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040 元(捌仟零肆拾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雅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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