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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行使股東權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  告 陳子庭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   告 銘享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建國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使股東權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原告起訴,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係屬因 財產權而起訴,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之規定,訴訟標的價額以新台幣(下同)壹佰陸拾伍萬元 計算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涂菀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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