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2號
原 告 陳子庭
訴訟
代理人 賴安國
律師
被 告 銘享精密企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周建國
人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行使股東權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原告起訴,
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係屬因
財產權而起訴,而其
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2之規定,訴訟標的價額以新台幣(下同)壹佰陸拾伍萬元
計算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涂菀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