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34號
原 告 豪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永彬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慶偉實業有限
公司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57萬7,416 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6,280 元,扣除前
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,780 元(伍仟柒
佰捌拾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
本件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
書記官 張雅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