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9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934號 原   告 豪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被告慶偉實業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57萬7,416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280 元,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,780 元(伍仟柒 佰捌拾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雅筑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