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81號
原 告 胡軍飛
被 告 超微基因偵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長寧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00,000 元,應徵收第
一審裁判費6,5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梁馨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