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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9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993號 原   告 陳麗蘭 訴訟代理人 趙乃怡律師 被   告 盛隆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尚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柒拾萬參仟捌佰零貳元,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柒佰壹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涂菀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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