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93號
原 告 陳麗蘭
訴訟
代理人 趙
乃怡
律師
被 告 盛隆五金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尚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柒拾萬參仟捌佰零貳元,
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柒佰壹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涂菀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