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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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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9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996號 原   告 青溪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珠 被   告 謝徽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 請求交付契據之訴,係以契據交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,此項契據 僅為一種證明文件,其交付請求權之價額,應斟酌原告因交付契 據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(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769 號判例意 旨參照)。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營業小客車911-B7號牌2 面 及行車執照1 枚返還原告,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被告交付上 開牌照及行車執照可受利益之客觀價值即原告所主張被告積欠之 每月管理費用、保險費、違規費為據,核定為新臺幣陸萬肆仟肆 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詩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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