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02號
上 訴 人 美暢印刷有限公司
兼
法定
代理人 蔡煥坤
被
上訴人 楊阿
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
,
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,
經查,上訴人聲明廢棄原判決
主文中有
關上訴人之部分,係判命上訴人應自坐落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
○○○ ○號土地上如原判決附圖所示編號A1 (門牌號碼:新北市
○○區縣○○道○ 段○○○ 巷○○號)、A2 (門牌號碼:新北市○
○區縣○○道○ 段○○○ 巷○○號)所示建物遷出,是
本件上訴利益
即應以
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準。從而,上訴部分之
訴訟標的價額為
新臺幣(下同)8,607,355 元【計算式:65,500元/ ㎡×(66.1
2 ㎡+65.29 ㎡)=8,607,355 元】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壹拾貳
萬玖仟參佰伍拾捌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
法 官 連士綱
法 官 黃
乃瑩
以上
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吳雅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