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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0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002號 上 訴 人 美暢印刷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煥坤 被 上訴人 楊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 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,經查,上訴人聲明廢棄原判決主文中有 關上訴人之部分,係判命上訴人應自坐落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 ○○○ ○號土地上如原判決附圖所示編號A1 (門牌號碼:新北市 ○○區縣○○道○ 段○○○ 巷○○號)、A2 (門牌號碼:新北市○ ○區縣○○道○ 段○○○ 巷○○號)所示建物遷出,是本件上訴利益 即應以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準。從而,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(下同)8,607,355 元【計算式:65,500元/ ㎡×(66.1 2 ㎡+65.29 ㎡)=8,607,355 元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貳 萬玖仟參佰伍拾捌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雅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