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02號
上 訴 人 美暢印刷有限公司
兼
法定
代理人 蔡煥坤
被
上訴人 楊阿
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6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、第2 節
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
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
正;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第442
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惟未繳納
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
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,此裁定已於108 年12月
9 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
可按(見本院卷第25
5 頁)。然上訴人逾期而
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亦有本院
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1 份為憑(見本院卷第305 至31
3 頁),依前開說明,上訴人本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
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
法 官 連士綱
法 官 黃
乃瑩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 吳雅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