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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0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002號 上 訴 人 美暢印刷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煥坤 被 上訴人 楊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、第2 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;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,此裁定已於108 年12月 9 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按(見本院卷第25 5 頁)。然上訴人逾期而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亦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1 份為憑(見本院卷第305 至31 3 頁),依前開說明,上訴人本件上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 。 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雅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