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0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坤山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昇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7年度
訴字第1020號返還保證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
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
台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
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
書記官 廖俐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