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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0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051號 原   告 文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文祥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被  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被告所在地即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,係設在臺北市○○ 區○○○道○段○○○ 號3 樓,此有公司基本登記資料1 份在 卷可稽,依前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敏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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