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51號
原 告 文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柯文祥
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
律師
被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
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被告所在地即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,係設在臺北市○○
區○○○道○段○○○ 號3 樓,此有公司基本登記資料1 份在
卷
可稽,依
前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
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
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王敏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