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0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063號 原   告 唐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斯汕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複 代 理人 吳承祐律師       李怡萱律師 被   告 Paper Machinery Technology Italia S.p.a. 法定代理人 Luca Nugo 被   告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舒云 訴訟代理人 葉則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 午十時四十五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原告應提出其得代位被告Paper Machinery Technology Italia S.p.a.公司對被告正隆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義大利國相關法律規 定,及被告Paper Machinery Technology Italia S.p.a.公司得 對被告正隆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價款之新加坡國相關法律規定 ,並提出上開法律關係之中文譯本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