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63號
原 告 唐巨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斯汕
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
律師
複 代 理人 吳承祐律師
李怡萱律師
被 告 Paper Machinery Technology Italia S.p.a.
法定代理人 Luca Nugo
被 告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舒云
訴訟代理人 葉則廷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
午十時四十五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原告應提出其得代位被告Paper Machinery Technology Italia
S.p.a.公司對被告正隆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義大利國相關
法律規
定,及被告Paper Machinery Technology Italia S.p.a.公司得
對被告正隆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價款之新加坡國相關法律規定
,並提出
上開法律關係之中文譯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炎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