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73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陳盈吉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臺灣熱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鐘美秀
以上
當事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1073號
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上
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0,
0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11,4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怡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