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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0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0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盈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臺灣熱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美秀 以上當事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1073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0, 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,4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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