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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0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093號 上 訴 人 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英釗 被 上訴人 碩展環保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棋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返還價金等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 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,均於法不合。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(即對於第一審 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),並依補正後之上訴 聲明不服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【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 人部分全部不服,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0 萬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,745 元】,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4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唯怡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