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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1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171號 上 訴 人 徐惠美 被 上 訴人 添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 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 、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 ,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7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 判費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該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16日送 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(見本院卷第491頁)。上 訴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附卷足參(見本院卷第503至511頁 )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