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71號
上 訴 人 徐惠美
被
上 訴人 添興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慧芬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
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
一節
、第二節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
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
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
,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8年7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
判費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該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16日送
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(見本院卷第491頁)。上
訴人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
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附卷足參(見本院卷第503至511頁
)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黃炎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