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73號
原 告 張正德
訴訟
代理人 張瓊如
被 告 三信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三雄
被 告 豐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盧思樺
訴訟代理人 劉高祺
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31,642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9,140元
,原告僅繳納1,000元,尚不足8,140元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 連思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