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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1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173號 原   告 張正德 訴訟代理人 張瓊如 被   告 三信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三雄 被   告 豐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思樺 訴訟代理人 劉高祺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31,642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,140元 ,原告僅繳納1,000元,尚不足8,140元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連思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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