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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1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173號 原   告 吳 鍊(即原告張正德之繼承人)       張天鳳(即原告張正德之繼承人)       張瓊如(即原告張正德之繼承人)       張佳樺(即原告張正德之繼承人) 被   告 三信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三雄 被   告 豐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思樺 訴訟代理人 劉高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吳鍊、張天鳳、張瓊如、張佳樺為原告張正德之承受訴 訟人,續行訴訟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。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。他造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訟。承受訴訟 之聲明有無理由,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;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、第175條、第177條第1項、第178條分別定有明 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張正德於民國107年1月3日提起本件訴訟後之107 年2月19日死亡,其繼承人有吳鍊、張天鳳、張瓊如、張佳 樺等人,均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等情,有除戶戶籍謄本、 戶籍謄本、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。原告張正德之 繼承人吳鍊、張天鳳、張瓊如、張佳樺等人,未向本院為 承受訴訟之聲明,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吳鍊、張天鳳、張瓊 如、張佳樺為原告張正德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連思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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