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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1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土地所有權狀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183號 原   告 陳得福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被   告 許家豪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 參 加 人 祐生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來 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律師       蔡慧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原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一○五年度重上字第七九一號祐生 鋁業有限公司與陳得福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 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 91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茲查該另案已經臺 灣高等法院為第二審判決,因當事人提起上訴,尚待最高法 院審理中,此有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107年6月14日台民癸字 第1070000168號函在卷可稽。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 訟程序之必要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郭祐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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