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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1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土地所有權狀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183號 原   告 陳得福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被   告 許家豪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 參 加 人 祐生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來 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律師       蔡慧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,前經本院裁定停止訴 訟程序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○七年十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。 理 由 一、本院前以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91號民事訴訟 事件之法律關係,其是否成立,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, 經於107年10月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,停止訴訟程序 。 二、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,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 753號民事判決可稽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怡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