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91號
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炳輝
訴訟代理人 徐年金
被 告 泰迪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林豐美
被 告 鍾華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、第2
節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8日
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7 年4
月20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附卷
可憑(見本院卷
第23頁)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
、答詢表等件(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37頁)附卷足佐,其訴
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
法 官 楊千儀
法 官 莊哲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