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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2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240號 上 訴 人 益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益 被 上訴人 李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240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(下同) 188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,41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3  月  1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3  月  1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叔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