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40號
上 訴 人 益旭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國益
被
上訴人 李建成
上列
當事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240號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上訴
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(下同)
188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9,41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蔡叔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