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62號
原 告 合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饒紳碩
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
律師
被 告 吳晏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,由被告
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
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
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28
條第1項亦著有規定。
二、查,本件原告依
兩造簽訂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,訴請被告返
還不當得利事件,核其性質
非屬民事訴訟法所定
專屬管轄事
件,又被告住所設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號7樓,有
被告
戶籍謄本可稽(見本院卷第51頁),且原告復未舉證被
告
居所設於
起訴狀所載之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8樓之
7,
徵諸首開規定,自應由被告
住所地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
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黃炎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