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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2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訴字第1262號 原   告 合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紳碩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被   告 吳晏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28 條第1項亦著有規定。 二、查,本件原告依兩造簽訂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,訴請被告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,核其性質非屬民事訴訟法所定專屬管轄事 件,又被告住所設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號7樓,有 被告戶籍謄本可稽(見本院卷第51頁),且原告復未舉證被 告居所設於起訴狀所載之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8樓之 7,徵諸首開規定,自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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