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 年度訴字第1285號
原 告 聯鵬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盛源
被 告 特騰綠的包材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
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被告所在地即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,係設在新北市○○
區○○路○○○ 號,此有公司基本登記資料1 份在卷
可稽,依
前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
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
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陳冠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