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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3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385號 被   告反訴原告 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憲鎧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      邱亮儒律師       陳柏光律師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恆勵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香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佳韻律師       張雲翔律師       鄭人豪律師       吳泓毅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佩慶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佳韻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反訴被告恆勵國際人力仲 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,783,308元 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參萬參仟參佰伍拾貳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補繳,逾期繳,即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連士綱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雅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