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85號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孟憲鎧
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
律師
邱亮儒律師
陳柏光律師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恆勵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桂香
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
複 代理人 林佳韻律師
張雲翔律師
鄭人豪律師
吳泓毅律師
訴訟代理人 陳佩慶律師
複 代理人 林佳韻律師
上列
反訴原告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反訴被告恆勵國際人力仲
介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。查
本件反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,783,308元
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參萬參仟參佰伍拾貳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
內如數補繳,逾期繳,即
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
法 官 連士綱
法 官 黃
乃瑩
以上
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吳雅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