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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3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385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恆勵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香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複代理人  林佳韻律師       張雲翔律師       鄭人豪律師       吳泓毅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佩慶律師 複代理人  林佳韻律師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憲鎧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      邱亮儒律師       陳柏光律師 被   告 北昕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余旭雄 被   告 大台北液化瓦斯行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文毅 被   告 吳永泰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律師 參 加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候核辦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雅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