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85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恆勵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桂香
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
律師
複代理人 林佳韻律師
張雲翔律師
鄭人豪律師
吳泓毅律師
訴訟代理人 陳佩慶律師
複代理人 林佳韻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孟憲鎧
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
邱亮儒律師
陳柏光律師
被 告 北昕企業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余旭雄
被 告 大台北液化瓦斯行
兼
法定代理人 李文毅
被 告 吳永泰
上五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律師
參 加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棠
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
候核辦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
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
法 官 連士綱
法 官 黃
乃瑩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吳雅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