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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3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385號 上 訴 人 大台北液化瓦斯行 法定代理人 李文毅 上 訴 人 北昕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余旭雄 上 訴 人 吳永泰 被 上訴人 恆勵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 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,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2,939,07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伍仟壹佰伍拾玖元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連士綱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雅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