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85號
上 訴 人 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孟憲鎧
被
上訴人 恆勵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桂香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,對
反訴
部分提起上訴,
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,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12,413,972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壹拾捌萬壹仟玖
佰肆拾肆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
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
法 官 連士綱
法 官 黃
乃瑩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吳雅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