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35號
上 訴 人 陳健生
被
上訴人 祥和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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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
代理人 于明仁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
,
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,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87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 萬4,205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
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黃伊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