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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4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435號 上 訴 人 陳健生 被 上訴人 祥和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,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,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87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,205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8  月   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8  月   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伊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