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95號
上 訴 人 宏華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美華
被
上 訴人 康潔環境保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戴榮吉
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加徵
裁
判費10分之5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
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
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
駁回之,此
觀諸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3項自明。查,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潔
環境保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
於本院民國107年12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上訴費用。次查,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萬1,15
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,21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
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
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炎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