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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5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595號 上 訴 人 宏華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華 被 上 訴人 康潔環境保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榮吉 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3項自明。查,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潔 環境保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7年12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。次查,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萬1,15 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,21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炎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