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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6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84號 原   告 智彬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麗雪 訴訟代理人 李彥華律師 複 代理人 周彥憑律師 被   告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訴訟代理人 許喜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業於民國108 年8 月8 日 宣示辯論終結,並定於108 年9 月19日宣判,茲因本件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,有再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108 年10 月28日下午3 時50分,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宜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