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20號
上 訴 人 胡軍飛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超微基因偵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9,750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
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郭德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