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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7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720號 上 訴 人 胡軍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超微基因偵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750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德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