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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81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810號 原   告 長城生命規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諺 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律師 被   告 黃朝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 來(附民案號: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5號,刑事案號:107年度 簡上字第12號),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 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元,及自民國107 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: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,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方面: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2年12月起至106年3月13日止,任 職原告公司擔任專案經理乙職,並派駐於原告公司設於新北 市立聯合醫院三重分院辦公室,兼任處長乙職,負責單位人 力管理、案件統籌,款項費用收取等業務內容,係從事業務 之人。被告明知其自死者家屬處所收取之喪葬費用款項均應 全數繳納予原告公司,竟基於侵占之犯意,於如附表所示時 間、地點,利用其負責收取喪葬費用之職務機會,將其所收 取如附表所示之款項,共計新臺幣(下同)999,990元予以 侵占入己。為此,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請求權,請求被告如數賠償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 付原告999,99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。 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10440號起訴書影本、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781 刑事簡易判決影本各1份為證,且經本院調取本院107年度簡 上字第12號刑事偵審歷審全卷,有被告於該刑事案件警詢及 偵查中以及本院刑事庭準備程序中之自白筆錄、證人邱俊達 、吳逸良、傅焱生、石燈財、許春和、陳俊良、黃銀榮、張 登科於警詢中之證詞筆錄、原告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10紙 、被告書立之自白書、異常報告、原告公司製作之已收喪結 款未繳回公司明細1紙、喪葬費用收款證明單3紙、收據2紙 、靈安室用品價目表9紙、特殊案件通報單1紙等件附於上開 刑事卷內可證。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原告之主張,是原告之 主張應堪信為真實。 四、從而,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 權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99,99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07年5月6日起(見本院簡上附民字卷第15頁送達證書 )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 。 五、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民事庭審理,依法免納裁判費,且本件訴訟中又未產生其他 訴訟費用,故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。 結論: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文德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 日期 │ 地點 │ 金額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106 年1 月15日│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│ 227,820元 │ │ │ │2 段148 巷16弄14號│ │ │ │ │1 樓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106 年1 月20日│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│ 207,690元 │ │ │ │1 段111 之7 號4 樓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106 年2 月10日│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│ 64,510元 │ │ │ │重院區地下室之長城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辦公室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106 年2 月18日│ │ 103,55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 │106 年2 月27日│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│ 10,000元 │ │ │ │重院區地下室之長城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辦公室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6 │106 年2 月28日│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│ 30,000元 │ │ │ │重院區地下室之長城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辦公室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7 │106 年3 月2日 │ │ 30,00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8 │106 年3 月4日 │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│ 60,000元 │ │ │ │重院區地下室之長城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辦公室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9 │106 年3 月4日 │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│ 226,420元 │ │ │ │134 巷12號1 樓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0 │106 年3 月5日 │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│ 40,000元 │ │ │ │23號4 樓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計│ │ │ 999,990元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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