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36號
原 告 禾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湯明通
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
律師
被 告 洪志瑜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、第2
節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,000 元
,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5 日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
日內具狀補正查報起訴時附表二所示物品之價額,並以該價
額加計465 萬元後,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所定
費率,按
訴訟標的價額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,000 元,補
繳第一審裁判費,該裁定已於107 年9 月10日送達原告,有
本院送達證書1 份附卷
可憑(見本院訴字卷第29頁)。原告
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民事科查詢簡答
表、答詢表等件(見本院訴字卷第35頁至第43頁)附卷足佐
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
法 官 楊千儀
法 官 莊哲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