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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8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8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荃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雋中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村能即喬資針織廠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185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貳 仟貳佰肆拾玖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 陸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珮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