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5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荃盈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程雋中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李村能即喬資針織廠
上列
當事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1852號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
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貳
仟貳佰肆拾玖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
陸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
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
期不繳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張珮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