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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8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866號 原   告 王繹鳳 原   告 吳玉嬌 原   告 翁勳吉 原   告 陳黛玲 原   告 周傳芳 原   告 黃富麟 原   告 黃曼蕙 原   告 黃美麗 原   告 甄成 原   告 王民強 原   告 郭明旭 原   告 李欣 原   告 林淑美 原   告 曹正瑞 原   告 孫泰 原   告 陳偉明 原   告 高錦秀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兆龍 上1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奕聰律師 原   告 林吉榮 原   告 黃知節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凌霄 原   告 梁淑玲 被   告 上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孝杰 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複 代理人 游綺文律師 被   告 冠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玉雲 人 被   告 林志杰 被   告 林志中 被   告 林馮碧珠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義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(下同)55,648元。訴之變更或追加,其變更或追加 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,就其超過部分補徵 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。經查本件原 告於民國109 年6 月4 日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陳述意見狀,擴 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0,243,564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,20 0 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5,648元後,尚應補繳46,552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。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6   月  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6   月  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冠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