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8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866號 上 訴 人 上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孝杰 上 訴 人 冠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定代理人 李玉雲 上 訴 人 林志杰 上 訴 人 林志中 上 訴 人 林馮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(下同)5,601,812 元,反訴部 分為4,394,076 元。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1 項所定上訴利益 額之計算,依同條第4 項規定,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 定;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,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故在同一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,其 數項標的之上訴利益額,亦合併計算之。此外民事訴訟法別無合 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特別規定,故本訴及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及上訴利益額,均不在得合併計算之列(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 第1462號裁判參照)。則本件自應將本訴部分及反訴部分分別計 算訴訟費用後合計之。本件本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,808元 ,反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,840元,合計應徵收151,648 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2   月  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2   月  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又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