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66號
上 訴 人 上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上訴人 兼
法定
代理人 陳孝杰
上 訴 人 冠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上訴人 兼
法定代理人 李玉雲
上 訴 人 林志杰
上 訴 人 林志中
上 訴 人 林馮碧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(下同)5,601,812 元,
反訴部
分為4,394,076 元。
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1 項所定上訴利益
額之計算,依同條第4 項規定,
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
定;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,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
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故在同一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,其
數項標的之上訴利益額,亦合併計算之。此外民事訴訟法別無合
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特別規定,故本訴及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
及上訴利益額,均不在得合併計算之列(最高法院76年度
台上字
第1462號
裁判參照)。則本件自應將本訴部分及反訴部分分別計
算
訴訟費用後合計之。本件本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,808元
,反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,840元,合計應徵收151,648 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
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
書記官 陳又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