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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張文度       張燕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四維創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、楊慧玲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400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,900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叔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