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9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9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聖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費家宜 法定代理人 費成祺       邱裕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費成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欣芳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蘭       (以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熊臺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70,535元(計算式 :339,049+121,640+409,846=870,535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4,37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1   月   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1   月   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連思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