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82號
原 告 鍾宗懿
訴訟
代理人 陳鼎正
律師
被 告 暐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暐誠
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尚有應調查證據事項,故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7
年10月15日下午2 時30分許,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王敏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