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82號
原 告 鍾宗懿
訴訟
代理人 陳鼎正
律師
被 告 暐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暐誠
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0
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5 頁第5 行關於「㈢原告得否依
民法第22
6 條、第227 條主張
損害賠償?」應更正為「㈢原告得否依民法
第256 條、第227 條、第259 條請求
解除契約(原告
請求權基礎
雖列民法第226 條,然因書狀中已明確主張解除契約之意,應係
贅載該條文)?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王敏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