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86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華為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寶堂
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
律師
複 代理人 賴鴻齊律師
本件聲請人與
被告灣雅鋼鐵股份有限公司、長志鋼鐵工廠有限公
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聲請人聲請
駁回參加人大潤發流通事業
股份有限公司之參加訴訟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依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19第2 款規定,聲請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
。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
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
法 官 張兆光
法 官 莊哲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