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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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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9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986號 上 訴 人 灣雅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木 上 訴 人 長志鋼鐵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聰淋 被 上訴人 華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寶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(下同)70萬2,000 元(計算式:39萬元+31萬2,000 元=70萬2,000 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,565 元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惠琪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