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86號
上 訴 人 灣雅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春木
上 訴 人 長志鋼鐵工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甘聰淋
被 上訴人 華為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寶堂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8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審
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;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
之,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繳納第二審
裁
判費,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民國
108 年6 月2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,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
可
按,茲已逾限,仍未遵行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
詢表附卷足佐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
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
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
法 官 莊佩頴
法 官 莊哲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