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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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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9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986號 上 訴 人 灣雅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木 上 訴 人 長志鋼鐵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聰淋 被 上訴人 華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寶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 之,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,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民國 108 年6 月2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,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 按,茲已逾限,仍未遵行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 詢表附卷足佐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莊佩頴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