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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9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股東權存在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9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年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凱峰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廖照雄       謝建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【計算式: 1600(股)×1000(元╱股)=0000000 (元)】(見本院卷第 29頁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詩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