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26號
原 告 昌陽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昇陽
訴訟代理人 張祥
律師
被 告 陳慧麗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6 萬7,800 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,563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另原告應一併提出被告之
戶籍謄本
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
書記官 王敏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