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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0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2026號 原   告 昌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昇陽 訴訟代理人 張祥律師 被   告 陳慧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6 萬7,800 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,563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另原告應一併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 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敏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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