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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1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2128號 上 訴  人 得偉染織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○路○○號 法定代理人 施坤煌  住同上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江玉珍            住苗栗縣○○市○○路○○○○號 被 上訴人 寶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6樓之8 法定代理人 黃紗紫  住同上            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街○○○○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壹佰柒拾肆萬貳仟玖佰叁拾玖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貳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3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丁于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