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28號
上 訴 人 得偉染織股份有限公司
設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○路○○號
法定
代理人 施坤煌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江玉珍
住苗栗縣○○市○○路○○○○號
被
上訴人 寶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6樓之8
法定代理人 黃紗紫 住同上
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街○○○○號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
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壹佰柒拾肆萬貳仟玖佰叁拾玖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
貳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
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丁于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