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3號
原 告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一弘
被 告 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富田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付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、第2
節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溢付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
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:原告除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
同)500 元外,尚有其餘裁判費59,603元未據繳納,經本院
於民國106 年12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
,該裁定已於106 年12月3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
憑(見本院卷第29頁),惟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民
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
可稽(見本院卷第39至45頁)
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張芝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