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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1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21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雅媗       徐維澤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檡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永帆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 不服民國108 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0,933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3,81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梁馨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