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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1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2157號 原   告 洪德芳 訴訟代理人 洪嘉勝 被   告 銘晉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祖因 被   告 尼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環 被  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被   告 曾萬慶       張麗珠       許秀琴       翁秋燕       李惠瑄       黃明發       王雲玉       林錫金       張志鵬       曹國輝       黃伯超       陳煌良       薛清芳       賴蕙芳       林淑貞       林美榕 兼上十九人 訴訟代理人 白宗益 被   告 李文馨       黃素真       林鄉里       趙永繕       黃瓊纓       許燈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 十一時十五分,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伊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