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57號
原 告 洪德芳
訴訟
代理人 洪嘉勝
被 告 銘晉塑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祖因
被 告 尼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政環
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
被 告 曾萬慶
張麗珠
許秀琴
翁秋燕
李惠瑄
黃明發
王雲玉
林錫金
張志鵬
曹國輝
黃伯超
陳煌良
薛清芳
賴蕙芳
林淑貞
林美榕
兼上十九人
訴訟代理人 白宗益
被 告 李文馨
黃素真
林鄉里
趙永繕
黃瓊纓
許燈森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
十一時十五分,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伊媺